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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503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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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03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第1/3页)

    第494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

    头疼的原因是,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都显得具有倾向性。

    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不管怎么判罚,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

    如果倾向于原告方,那么他对于被告方,不好交代。

    对于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倾向于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

    在这种倾向性下,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现在这样,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

    现在怎么办?

    只能够,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进行判定结果。

    说实话,在这个案子当中。

    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

    但是.…

    很明显。

    双方对于,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

    甚至,从其他方面来说,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而是希望更偏向于,各自的一方。

    对此.…

    方启强敲响法槌,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种子法》来判定本案。”

    “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

    “这个案件,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是符合法律的。”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违规?”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决两年作为有限刑期。

    方启强使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和这种情况类似。

    虽然说可以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苏白准备进一步的强调和陈述优先级的问题的时候。

    方启强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原告方委托律师先不要进行陈述,我知道原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说的是优先级的问题。”

    “但是我提问的并不是优先级的问题,我提问的是省种子管理条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依据。”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回答我这一个问题。”

    苏白:“.….”

    回答这一个问题那不就是等同于认同了审判长的说法吗?

    再说了。

    站在他们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审判的角度的确是从优先级来进行判罚的。

    审判长询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在庭审上,让他认同这一观点从而进行判罚。

    苏白并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可是审判长没有给他机会。

    继续重申着:“请原告方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着审判长多次的询问,苏白没有办法不进行回应。

    在庭审上审判长有审判权。

    而且在本次的庭审上,审判长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没有任何的违规情况。

    苏白想要反驳,也没有反驳的依据,所以针对审判长的再一次开口。

    苏白抬头:“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

    方启强抓住苏白回答的这一个机会,继续开口:

    “既然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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