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8章 这种想法很奇葩! (第2/3页)
公室。
次日一早,贺彬将王川送到了cm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司徒婷接待了他。
“司徒总,我听所里的同事说贵司有事要咨询,什么事?”客套两句后,王川问道。
“嗯,我们确实有个关劳动方面的问题要咨询,我们在豫省有家公司,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具体的事让孙星跟您说吧!”说完,司徒婷示意法务专员孙星,可以开始了。
“王律师,这是劳动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您看下,我给您介绍下案情。
我们在豫省的公司有位员工,姓高,他是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入职的,一直在豫省公司做车间工人,入职时公司的行政人员因为疏忽忘了跟他签劳动合同,直到六月二日才发现,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因为他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豫省公司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他也配合公司进行了离职交接。
后来,姓高的这位员工以豫省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三万多元。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后来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劳动争议案子是豫省公司自己处理的,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
法院认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期间,豫省公司未与高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虽然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五千五百元标准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即三万三千元。
判决出来后,豫省公司提起了上诉,代理律师认为高姓员工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于驳回。
但是法院却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并未否定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时效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丧失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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