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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934章 酒店睡死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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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34章 酒店睡死算工伤! (第3/3页)

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做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包瑜道。

    “后来呢?”周怀志追问道。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是岳珊律师代理的,原被告双方对当事人因公外出期间在酒店住房内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均无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局认为当事人去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我看了判决书后与岳珊律师沟通过,岳律的代理意见是:一、即便当事人到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也不能直接得出当事人回到房间后,在房间内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不是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

    而且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员工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而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回到宾馆房间后仍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回酒店睡觉应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除此以外,岳律还提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该答复的内容是原则同意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后一审法院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包瑜道。

    “这个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赵松问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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