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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852章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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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2章 开庭 (第3/3页)

的预计离职时间很明显与人事部经理的签字一致,我们认为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部经理后填上去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原告不认可。

    该通知上记载原告已经被被告批准离职,发出时间是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该时间距离原告提出离职申请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告不认可证明目的。

    该通知与离职交接通知同日发放,正好证明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该视频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视频中的画面是原告被无辜解雇后,去公司找人事经理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理由,被人事经理拒绝后,在楼道里追问原因的画面,被告不仅不予解释反而叫来保安对原告进行阻挠。原告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我问下,申请表上的预计离职时间是怎么回事?是谁写的?”女法官问道。

    “这个我不清楚!”女法务专员摇头道。

    “原告,你说说!”女法官道。

    “这份辞职申请我只写了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下面的签名和时间是我写的,其他的不是我写。

    当时我还问过人事专员,用不用写预计离职时间,但是人事专员说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请,大家都知道,不用写。所以我就没写!”屠明解释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请上面的字迹一共有三个笔体,一个是原告的,一个是人事部经理的,还有一个是总经理签字,差别很大。

    根据笔体很明显这个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经理后补的。”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离职后,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届满后,为什么你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女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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