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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852章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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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2章 开庭 (第2/3页)

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期限为三年,月工资二万八千元,目前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银行流水,证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二万八千元。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翻看证据,头也不抬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原因是原告先提出的辞职,并非被告无理由辞退。

    第三份证据,原告的工资,我们认可。

    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证明原告主动提出辞职,辞职的事由为个人原因,预计离职时间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份证据,离职交接通知,证明公司已经批准了原告的离职申请,敦促其尽快进行交接。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因原告不履行离职交接工作,公司下发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公司的监控视频,证明原告纠缠、恐吓人事经理,扰乱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

    举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辞职申请书,原告不认可。

    原告确实曾提交过辞职信,但是那是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交的,原告签名处有时间记载,后来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而且申请书上的笔记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的,申请书上的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等内容是原告书写,其他内容非原告本人所写。

    根据书写的笔体,申请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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